摘 要:从ChatGPT、Sora到DeepSeek的问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突破深刻改变了社会各领域的运行轨迹,高等教育迈上数智化转型的快车道,教育生态体系的底层逻辑与运行模式正在被重塑。从DeepSeek对齐高等教育的价值耦合逻辑出发,可以发现教育技术化重塑过程中潜藏的数据隐私、算法歧视等伦理风险亟待规制,高等教育的人文属性要求技术应用必须遵循育人规律,人类的有限理性与人工智能体不确定性的叠加效应更需建立价值校准机制。为充分发挥DeepSeek的引擎作用、更好地赋能高校人才培养、推进高校育人方式转型,从伦理合法性、教育有效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三个维度界定DeepSeek赋能高等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应用边界,提出技术迭代不能逾越教育规律、法律法规和育人实效的三重底线。高等教育数字化转型不是简单的技术移植过程,而是涉及伦理重塑、教育重建、价值重构的系统工程。在教育数智化的复杂生态环境中,从伦理维度强调构建人机协同的德性伦理框架,重塑人机主客体关系,教育维度倡导构建基于知识生产范式变革的教育共同体,技术维度主张通过优化算法、算法透明、强化可解释性以及算法审计来构建技术性正当程序,实现技术发展与技术伦理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避免技术理性僭越教育规律。
摘 要: 新乡贤作为一种新型治理力量, 在参与乡村治理实践中焕发出新的活力, 在推进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福建省四地市新乡贤为调研对象, 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 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fsQCA) 方法探讨乡土文化、情感认知、价值需求、参与能力、社会关系、环境设施、政府支持等因素如何共同作用与多重互动影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 新乡贤高水平乡村治理参与行为生成9条路径, 根据核心条件的不同, 具体可概括为乡村文化与社会关系主导型、乡村文化与政府支持主导型和参与能力主导型三种类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影响因素是多维度且具有复杂性, 关注高水平组态路径中的影响因素构成, 对于推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助力乡村人才振兴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摘 要:城市社区是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何以实现社区有效自治是社区建设亟待回答的重要问题。已有研究从制度建设路径和社会建设路径阐释了培育自治主体的重要性,但忽略了对优化自治结构的讨论。基于关系视角发现,业主与业委会的信任边界、业委会与物业的利益边界、社区与小区主体的权利边界等内生性结构,致使社区面临社会自治难维持、市场服务难供给、行政力量难介入等困境。宁乡市探索的“支部进小区”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实践,呈现了社区有效自治的组织建设路径及其内在机制,依托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实现对关系结构的有序调适。其一,政治整合机制。通过党组织下沉,促使主体关系从松散横向关系向“一核多元”的紧密纵向关系转化,优化权力结构。其二,身份动员机制。通过共享组织身份,促进主体间的沟通协商与民主决策,优化利益结构。其三,服务嵌入机制。通过组织赋能与组织监督,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责任意识,积累社会资本与治理权威,优化信任结构。三重机制之间形成联动,最终实现社区自治有效。
摘 要:解决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属性。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对社会和自然的责任。与行政责任相比,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强调遵从生态环境规律,责任追究复杂繁琐;与民事责任相比,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注重保护公益,具有惩罚色彩。《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责任属性,并和其他生态环境单行法共同构成我国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主体。基于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属性,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从形式、内容和方法三方面努力:形式上,实现制度的科学化和法治化;内容上,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并明确其职权职责;方法上,优化生态修复责任,有效实现生态修复效果。
摘 要:构建符合农村老人生活习惯和养老需求的村社养老支持体系,成为应对乡村深度老龄化问题的新方向。大都市郊区乡村的养老实践呈现出与中西部农村以土地自我养老和以院舍互助养老相区别的样态,形成了村社本位的新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模式。“复合型的空间生产—专业化的服务供给—主体性的行动参与”构成郊区乡村嵌入式养老的实现机制,多元行动主体共同形塑了在地化养老模式,实现村庄外部资源与内生要素相嵌合。地方政府复合型的养老空间生产遵循村社本位,实现养老服务嵌入地方村社空间;社会组织专业化的服务供给遵循农民的生活本位,使养老服务嵌入农民的生活世界;活力老人的行动参与遵循农民的主体本位,使养老服务嵌入老人的人际关系。嵌入式养老根植于地方社会基础、老人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网络之中,有助于阐释“中国式农村养老”的地方实践经验。因此,农村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度要契合地方社区民情,以村组为节点建设类型丰富的公共服务空间;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组织的公共生活治理能力;发挥活力老人的主体性作用,切实回应农村老人的差序性养老需求。
摘 要:专家参与普遍存在于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的各个领域,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对待,方能令专家参与更好地承担起科学化、正当化行政决策的任务。在长久的行政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较为清楚的制度脉络,可以从实证规范文本中析出专家参与行政决策制度。我国的专家参与制度包含外部构造和内部构造两方面内容。其中,外部构造是指专家参与和主体行政制度之间的关系,专家可能仅作事实判断,或同时作事实和价值判断,或仅提供信息和建议。按照专家意见对行政决策的影响大小区分,外部构造可分为专家解读、专家咨询、评估论证、专家委托、专家建议、专家评审和专家委员七种子类型。为了避免专家参与在主体行政制度中被悬置、异化,必须促进专家参与和行政主体制度间的衔接关系规范化、明确化。内部构造是指专家参与环节如何具体进行,包括专家的产生、专家意见的提出和监督问责三个部分。内部构造在不同行政实践中难以作为一个整体被型式化,有必要构建一种“模块化”的制度体系,将专家参与制度的内部构造分解为几个可以灵活组合的模块,由此在确保制度稳定统一的同时,适应不同行政实践的需求。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与区块链技术的深度演进,以比特币、泰达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目前加密货币种类已有成千上万种。数字金融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异化发展使得涉加密货币类刑事案件不断激增,而加密货币所具有的技术复杂性又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着合规性风险与处置困境。涉加密货币刑事案件类型的复杂化趋势,也倒逼我国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第三方机构在区块链技术上的专业性和处置加密货币的丰富经验能为办案机关提供有效帮助。一方面,借助第三方机构处置涉案加密货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原则在新兴技术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这也顺应了司法实践中对涉案加密货币财产属性务实承认的趋势。此外,第三方机构所具备的技术专业性亦能够有效缓解处置困境。针对实践中第三方机构处置涉案加密货币所产生的法律地位模糊、权责体系失衡以及监管漏洞等困境,可通过明确第三方机构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来平衡处置过程中的权责关系,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处置平台使其操作路径透明化,最终推动涉案加密货币处置工作实现提质增效。
摘 要:数据的经济价值性与强应用性等特征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数据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是数据财产进入商事交易领域后传统型融资租赁的数字化表现,以其巨大的创新性与经济价值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企业数据资产融资租赁类型分为直租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两种模式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企业数据资产融资租赁是借助于数据资产的无形性和强流通性,在数字时代“融资”与“融物”双重目的的功能主义体现。从事实基础与规范基础出发,企业数据资产融资租赁的推行需要符合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的本质,以此实现基础制度的稳定态。具体而言,企业数据资产融资租赁在与基础法律制度衔接时的制度成本、权属收益、责任分配、登记以及监管规制等方面不同于有体物。鉴于数据资产与有体物资产这一根本性差异,应通过权利束范式分层阐释企业数据资产融资租赁下各方主体的数据控制、持有、收益以及使用等权能,以期降低穿透式风险,从而实现企业数据资产与融资租赁的良性结合,加快推进数据资产的流通与利用。
摘 要: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助力。在司法领域,伴随司法大数据的积攒和司法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进展,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已成必然趋势。然而,人工智能技术所具有的两面性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可漠视的潜在风险,既包含日渐显现的“工具主义”倾向,即过度借助技术手段,削弱了人类身为法律主体的价值判断,也涉及算法不透明、数据安全难以保证等技术缺陷问题。为此,以“榆检智星”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系统为实证案例,深入分析人工智能对数字检察发展的正负影响及其作用范围,并尝试提出改良方案——打造越位约束机制,让技术应用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充实数据安全生命周期分类管控框架,保证各个信息处理环节的安全可控;推行算法透明度改善方案,保证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决策的公开性和可信度。检察工作智能化的关键在于在技术与制度之间寻求一种审慎的平衡,以此建立一个可控可信且以人为本的数字检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