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关乎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大型互联网平台在总部所在地法院的超高胜诉率,已成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讨论的焦点。基于以 T 公司为被告的 221 份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样本,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OLS)进行实证验证发现,“司法主客场”对诉讼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研究发现,在排除了原告诉讼能力和律师代理情况等影响因素后,与 T 公司在外地法院的诉讼相比,其在本地法院的民事诉讼中仍享有显著的“主场优势”。通过与既有文献的比较进一步发现,T 公司是司法地方保护从身份向财政贡献转向的重要例子。相较于传统文献预设的“地缘普惠式”保护,研究揭示出一种更为隐蔽的“特许制”庇护逻辑。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法院深度嵌入地方官僚体系,导致其裁判行为受制于地方政府维护财政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诉求。
[摘 要] 美国 337 调查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和海外市场拓展构成了严峻挑战。准确预测 337 调查的裁决结果,对于中国企业制定应诉策略、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开的 337 调查数据,构建了一个包含 1656 条调查记录的机器学习数据集,其中涉华案件 389 件。通过提取调查特征、参与方信息、知识产权类型、不公平行为类别等多维特征,采用逻辑回归、随机森林和梯度提升树三种分类模型,对美国 337 调查涉华案件裁决结果进行预测。实验结果表明,随机森林模型在涉华案件违反 / 未违反的二分类任务中表现最优,F1 分数达到 0.849,准确率为 0.768。研究发现,调查时长、HTS 税号数量、应诉方数量和产品技术类别是预测裁决结果的关键特征。涉华案件被裁定为“违反”的比例高达 70.7%,显著高于非涉华案件。该研究为中国企业应对 337 调查提供了数据驱动的决策参考,借助跨学科方法推动了涉外知识产权争端预测范式的实证转向。
[摘 要] 漆多俊不仅创立了经济法主流学说“国家调节说”(“三三理论”),还思辨法理,鼓呼法治,探究政治经济学真谛。漆多俊对民生、公平正义、经济社会发展的追求,尽显一个学人浓烈的家国情怀与责任担当,也构成了其学术思想的精神内核。除了“国家调节说”,他在经济法之外诸多领域的研究,同样成果丰厚、造诣精深。他所构建的理论和提出的观点,能够明晰学术研究核心要义,拨开重大理论迷雾,阐释和指导重大社会实践活动。这些珍贵的思想成果,将如同经典的“国家调节说”一样,在学界长久流传,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推崇。
[摘 要]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了“提高反腐败穿透力”的重要命题,这是纵深推进新征程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关键所在,更是“十五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其法理基础是:依法治权理论、实质法治理论、法秩序统一理论、规范协同理论。提高反腐败穿透力的实践进路是: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治理方向,强化法治思维、科学精准治理,优化法治规范、补齐监管短板,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治理长效,谨慎规范用权、打造反腐铁军。
[摘 要] 患者医疗自主权是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权与健康权在医疗领域的具象表达,也是卫生健康法治的核心权利载体。传统“个人自主”理论以独立、理性的个体为逻辑预设,强调患者对医疗事项享有排他性自决权,奠定了患者的主体地位。然而,该范式忽视了疾病状态下患者的固有脆弱性,割裂了医疗抉择中嵌入的家庭照护与伦理联结,难以周全适配我国近亲属参与医疗决策的本土样态。“关系自主”理论突破了原子化个体的认知局限,在坚守患者意愿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揭示出自主能力的关系性生成机理,为防范家庭关怀异化为意志支配提供了法理支撑。完善我国患者医疗自主权保障体系,应确立患者真实意愿的最高效力位阶,将近亲属参与严格限定为支持性、辅助性机制,并依托精细的程序规则与公私协同的权责配置体系,实现个体权利保护、家庭伦理维系与医疗秩序稳定三重维度的协同。
[摘 要] 如若将帮信罪法条定性为量刑规则,遵循共犯限制从属性观点,绝大多数帮信行为可被归入帮助犯范畴,从而最终导向帮信罪的废止。废止帮信罪的观点并不可取。理论上,帮信罪具有正犯性与独立性,废止论脱离了网络犯罪特性,粗疏认定帮助故意,导致帮助犯的不当泛化;立法上,帮信罪之增设意味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归责的路径转换,以诈骗等罪的帮助犯取代帮信罪,导致立法意旨落空;司法上,应由处罚帮信之“治标”转向惩治诈骗之“治本”,将帮信罪认定为帮助犯,背离司法趋势;理念上,帮信罪系专门增设的特殊新罪,应优先适用,而轻罪性质亦要求帮信犯罪治理的轻刑化与宽缓化。因此,帮信罪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与功能,不应轻易主张废止。
[摘 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领域遇到的适用困境,一是证明文件“虚假”的认定标准未能形成共识,二是“情节严重”的兜底条款被不当虚置。既有法益理论在合理性供给方面捉襟见肘,无法为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提供助益。引入功能主义视角,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保护法益实际呈现出“信用+”的并合构造,具体到环保领域,即“中介组织信用+生态环境利益”。以这一并合法益为指导,证明文件关键内容失实且足以误导环境决策,方能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在行为致使生态环境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对多项生态环境利益造成威胁时,可以评价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摘 要] 行为人对同意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权利人基于错误的同意,在刑法教义学上是一个独立的议题。对法益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同意体系地位观点上的差异。其中,二元论通过充分地类型化来回应法益本身的复杂属性,较为可取。同意体系地位的二元论导致对同意的认识错误体系地位的二元化。在对同意的认识的具体内容上,同意不应被视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者行为,而应被看作一种外在的秩序状态。处于法秩序下的人们具有针对特定事项同意与否的初始状态,权利人表示的意义在于对既有的同意状态进行调整,进而形成新的一般性或临时性的状态。权利人的表示应当表达于外部并抵达行为人;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同意无须被认识,作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同意和违法性阶层中的同意需要被认识。在处理对同意的认识错误问题时,应在区分“误以为有”和“误以为无”的基础上,根据同意的不同体系地位分别得出否定法益侵害、阻却结果不法、排除故意、阻却故意不法等不同结论。
[摘 要] 股东失权的学理依据是合同解除与社团惩戒结合说,合同解除说解释公司对违约股东的单方解除权,社团惩戒说表明公司作为团体对违纪成员的惩戒权能,二者共同构成失权规则的规范基础。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缩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不实不得径行适用,但经司法程序或事实认定后仍可准用。失权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董事会必须事先催缴并经过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后,失权通知一经发出即生效。失权的法律效果采用比例失权模式,失权范围限于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失权股权的处置方式区分为不同情况,在股权转让情形下,若转让对价低于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度,则转让方就其差额部分,对公司或债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减资须遵循实质减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具有兜底性与后位性,仅在前两者均无法完成时方可启动。失权股东丧失股权后,其债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消灭,但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董高催缴赔偿责任、股权转让中的前手责任等其他主体的出资责任适用情况,则需根据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公司的实际利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出资责任规范体系中,失权制度并非最优选择,公司应结合经营状况、各主体履行能力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失权沦为瑕疵出资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
[摘 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商业应用具有人机协同、低成本和批量化等特征,完全适用产权路径保障利益存在一定困难。短视频是人工智能生成物商业化应用的典型场景,一般还伴随多层再次创制行为,由此重塑内容生产与传播逻辑,具有流量导向的商业回报特征,同时也加剧了传统权利保护体系的延时性,其产生的商业利益保护与分配亦缺乏具体执行落地规定。虽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仍有争议,但人工智能短视频创制者根据贡献享有一定的正当商业利益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道德,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加以保护。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要求,可建构基于平台的公正利益分配法治机制。平台可探索首创者、再创者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通过建立标识规则等发挥对竞争秩序的引导作用,并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既有技术手段优势辅助规则落地。
[摘 要]专利无效请求规则是专利无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请求人、理由、时限、证据、费用等要素,该规则设计对无效制度的运行效果具有很大影响。我国现行专利无效请求规则对于不同的专利无效理由是同等对待的,在无效请求人资格、无效请求期限、证据类型、费用等方面没有差别对待,导致竞争者将无效程序作为攻击对方的低成本的有力武器,而专利权人不仅疲于应对,其专利权也常常因“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理由被全部无效,这对于已经为社会贡献创新技术的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基于对价理论与信赖利益理论,借鉴美国专利无效规则与我国商标无效规则的经验,应将专利无效理由区分为授权基础要件与授权范围要件,并为这两类无效理由分别设定差异化的请求期限与立案标准,从而在纠错与稳定之间实现平衡,完善专利无效请求规则。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整体纳入、择其要旨纳入和原则引领式纳入三种方式整合相关法律规范,并以不予纳入的做法划定法典的外部边界。三种准入方式与不予纳入分别产生法源替代、双法源并行、框架性规定和跨法域衔接的不同编纂效果。然而,既有分类主要呈现不同规范进入法典的结果,尚不足以说明不同处理方式之间的判断依据。基于适度法典化理论,可以从规范归属性、规范可整合性和规范定型程度对《生态环境法典》何以采用差异化准入展开分析,分别回答相关规范能否入典、入典多少以及如何表达的问题,从而形成《生态环境法典》差异化准入的统一编纂逻辑。该种差异化准入的制度目标在于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与既有生态环境法律之间的体系统一、分工协同、动态开放和边界控制,亦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