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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私活”型职务侵占行为的刑法定性-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5年06期

“接私活”型职务侵占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常 佳 字体:      

摘 要:主营业务对价属于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滥用内部管理职权,通过调用内部人、财、物私自承接新业务,将新业务对价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私自承接新业务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利用占(试读)...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5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