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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分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5年10期

挪用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分析

作者:扈小刚 吕强 字体:      

摘 要:对于形式上资金由单位控制、监管,但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控制资金,用于营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试读)...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