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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学习去”为何不宜注册为商标?-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07期

“我要学习去”为何不宜注册为商标?

作者:袁博 字体:      

商标的显著性,在我国《商标法》条文中表述为“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按照大类来分,显著性包含两类,即“固有显著性”(试读)...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第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