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状较为简单,由于该罪没有明确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入罪的记述性罪状描述,司法实务中存在“公共安全”界定不清、“危险方法”的涵射过宽、“危险程度”判断标准缺位的问(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