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以“掺杂、掺假”为手段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分的特点给犯罪数额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作为典型的行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备“前置法定性”与“刑法定量”的统一(试读)...